(二○○九年八月四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七届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是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是指研究生入学后至申请学位前以第一作者、第一单位(导师所在研究所)正式发表的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论文。
第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要求发表1篇被国际四类检索系统(SCI、EI、ISTP、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和1篇中文核心期刊。硕士研究生要求在核心刊物发表1篇论文;其他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要求发表1篇以上被国际四类检索系统(SCI、EI、ISTP、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含1篇),或在国内核心刊物发表2篇以上论文(含2篇),累计中文影响因子1.0以上,文献综述类论文不累计影响因子。发表在影响因子3.0及以上的SCI源刊物的研究论文,同等贡献的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
第三条 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3名),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2名),可视同为达到发表论文的要求。
第四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要求在核心刊物发表1篇论文。
第五条 研究生在论文投稿之前必须经导师审核签字后方可投稿。
第六条 本规定中发表的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各研究所可根据专业特点,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要求。
第七条 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按照要求向学位办公室提交已发表论文的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尚未公开发表但已有录用证明者,须附上经导师签署意见的论文。
第八条 因论文涉密而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时,研究生应在中期考核前向研究所提出论文保密申请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具体要求见我院《关于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研究生在发表论文中被发现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和一稿多投行为,经核实后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学生管理规定》处理,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